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郭中昱报道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周某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同居后育有一个孩子。之后,两人分手,孩子由周某抚养。2024年,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孩子18周岁。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孩子已被周某送给他人抚养,其不应支付抚养费。
为了解事情真相,该案承办法官宋永佳决定前往周某现居住地江苏省泗洪县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孩子一直由周某抚养,并未送给他人。在掌握第一手资料后,宋永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按照一审判决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