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总第9162期 - 2024-11-22 编印

《开封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刊发日期:2024-11-22
作者:沈泓琳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沈泓琳报道  11月21日上午,《开封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举行,重点介绍《条例》相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条例》于2024年9月28日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停车规划与建设、停车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阐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旅游交通组织,鼓励和引导绿色出行,缓解道路和停车压力。 

强化规划引领,明确主体责任,优化供给结构。推动建立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优化停车供给结构。 

规范停车管理,明确权责义务,挖掘停车资源。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备案。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坚持信息化驱动,推动智能化管理,体现便民利民。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提供便捷停车服务。规定停车场实行智能化管理,引导规范有序停车,提供电子计费、在线支付等服务,并接驳停车管理服务平台实时上传停车泊位状况等信息。 

《条例》坚持便民利民原则。规定设置或者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制定或者调整停车收费价格等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规定停车场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定老旧居住区、学校、商超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可以在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临时快走泊位或者临时停靠区域。机动车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条例》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针对突出问题,主要对经营性停车场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停用或者改变配建停车场用途、在免费公共停车场或者城市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车超过规定时间、擅自利用公共场地收取停车费、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非机动车违规停放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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